西班牙,位于欧洲西南部的伊比利亚半岛,地处欧洲与非洲的交界处,西邻葡萄牙,北濒比斯开湾,东北部与法国及安道尔接壤,南隔直布罗陀海峡与非洲的摩洛哥相望。

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接下来企服快车介绍下西班牙商标注册的一些注意事项。

一、西班牙商标概要

1.西班牙有关商标的法律规定最早体现于1930年4月30日根据皇室命令制定的工业产权法规中关于“显著标记”的规定。

1989年5月12日,有关商标的第32号法令(1988年11月10日制定并公布在国家公告上)取代了关于“显著标记”的规定,成为西班牙第一部有关商标的基本法律。

该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0年5月18日公布实施至今。

此外,商标侵权的刑事处罚依照西班牙刑法第274条和276条处理。

2.西班牙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

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但兼顾使用原则。

3.西班牙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注册申请。

4.在西班牙,商品和服务分类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规定的分类法。

5.西班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同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

西班牙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能够将一个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

商标可以是文字、文字组合、姓名;画像、图案、符号和图形;字母、数字及其组合;也可以是三维标志,包括包产的包装、容器和外形,或产品的商业装潢;以及任何上述所列要素的组合。

对于商号的注册没有强制性规定,但不能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的规定,即,只要商号的所有人证明他已经在西班牙领土上使用了这一商号,该商号就应获得保护。

机构名称如被认为是可以使该机构为公众知晓,并用来区别其他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机构的标记或名称,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但这种机构名称的注册只能是为某地的市行政区或者申请书中指明的行政区。

对公众开放的每一个机构,只能有一个名称注册;这一名称可

以由该市行政区主要机构和位于该行政区的分支机构使用。

三、不可注册商标

1.仅仅由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标记构成;

2.仅仅由在日常语言中或已经在商业活动中习惯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标记或表示构成;

3.仅仅由商业中用以指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目的、价值、产地来源、产品生产的日期,或者指出商品和服务的其他特点的标记或表示构成;

4.出于一种技术标准的理由而构成的形状,或商品本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或对商品的内在价值易产生欺骗性的外形;

5.与法律和公共秩序或者公认的社会道德规范相违背的商标;

6.单一颜色(能证明是一种被设计出的形式的情况除外);

四、申请人资格

西班牙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人。

具有西班牙国籍的自然人和西班牙的法人均有权申请商标注册。

此外,在西班牙领土上有固定住所或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机构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以及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公民,均有权申请商标注册。

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规定,允许西班牙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他们本国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五、申请和注册

1.商标注册申请应向位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的商标局提交;

2.申请所需的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应该注意,每一份申请书只能包括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申请上的指定商品和服务要按照尼斯协定的规定的规范商品或服务填报。

(2)经签字的用西班牙语撰写的委托书。

每份申请书都要附1份委托书。

(3)商标图样。

(4)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或者与西班牙政府之间签有互惠协议国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优先权请求。

要求优先权时,必须提供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官方证明的复印件,此文件无须认证。

3.商标申请的审查

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

如发现申请书填写上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将通知申请人在1个月内进行修正。

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该申请视为无效。

如果申请从形式要求上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修正后符合法律规定该商标申请将由官方予以公告。

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2个月期满后,无论是否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该注册申请将会转给商标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

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且经审查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注情况,审查员出准予注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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